臺北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日期:114年11月20日
主旨:115年度臺北魚類批發市場轄內廢棄保麗龍及塑膠廢料清運綜合處理招標案
依據:本公司辦理採購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案號:A115A1
二、招標單位名稱:臺北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招標單位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531號
三、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115年度臺北魚類批發市場轄內廢棄保麗龍及塑膠廢料清運綜合處理招標案
四、標的分類:本案性質為:勞務
五、本案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六、不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七、招標方式:第二次招標
八、最短等標期:7天
九、聯絡人(單位)、電話:蔡宜芳(管理部)02-23096432轉331
十、預算金額:■公開,單次預估採購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3,360,000元
十一、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114年11月26日下午3:00止
十二、■否 採行協商措施,其項目為:
十三、開標時間:114年11月27日上午10:00
十四、開標地點: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531號(行政大樓三樓會議室)
十五、投標文件使用之文字:中文
十六、履約地點: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531號及華中橋下堤外賣場區
十七、履約期限: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共計12個月)。
十八、附加說明:
(一)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並領有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者。投標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證明文件,廠商須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若未領有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者,於投標時需檢附與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者簽訂合作契約之正本以證明廢棄物最終清運能力者。
2.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二)履約期間與續約條件
1.本契約履約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合計一年(以下稱「第一履約年度」)。
2.本機關得依廠商於第一履約年度之履行情形及實際業務需要,選擇續約一次,續約期間為一年(以下稱「第二履約年度」),最長總履約期間為兩年。續約與否由本機關全權決定,廠商不得異議。
3.若本機關擬續約,應於第一履約年度屆滿前60日以書面通知廠商。廠商如接獲通知,應無條件同意續約並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履行,不得拒絕或主張契約條件變更。
4.本契約續約後,第二履約年度之價格、契約條件及服務內容,應與第一履約年度完全相同。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調整價格,包括但不限於成本上升、物價波動、人事成本增加、政策變動等。
5.「價格」包含但不限於標價費用總額、材料費、人工費、交通費、保險費、稅捐、行政管理費及一切履約所需之費用。
6.廠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違反契約重大義務:
(1)接獲機關續約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未同意續約者。
(2)提出任何形式之價格調漲要求,或以未調整價格為由拒絕續約者。
7.前項情形發生時,機關得視情節輕重,逕行終止契約,並得沒收全部或部分履約保證金,廠商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或提出異議。
8.本契約如因廠商前述違約行為終止,機關另行辦理採購所生之差額及一切損害,得向廠商請求賠償。
(三)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自公告日起至114年11月26日15時止,每星期二至星期五本公司辦公時間7時至15時、星期六、日辦公時間為7時至12時,於管理部總務課(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531號行政大樓三樓),以無記名方式領取。另郵購領取者,應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同上述時間內寄達,延誤投標時效本公司概不負責。招標文件每份新臺幣0元整。郵購領取者請另附郵票47元整。
(四)收受投標文件地點: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臺北市萬大路531號三樓管理部
(五)押標金額度:本案無須繳納押標金
(六)決標方式:以最低標價決標
(七)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八)1.本案底價:訂底價決標後公告底價
2.開標方式:本案不分段開標
3.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4.疑義、異議受理單位:臺北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5.本工程無給付預付款
6.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決標價之1個月處理費
7.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8.本標的不辦理初驗
公告地點:本公司網站及公告欄
副知單位: